【失物招領專區】
一、為處理本校校內遺失物, 培養學生拾物不昧的優良習性;更為有效處理拾獲物品,訂定本流程。
二、在校內拾獲物品(財物),應即送交學務處,不得佔為私有。在校外拾獲物品(財物),若能確定係本校師學生所有,可送交學務處,其餘,應逕送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三、拾獲物管理程序:
(一)遺失物:
1、於學務處登記(物品特徵、拾獲地點等)及保存一個月,無人認領時辦理銷毀,但顯無價值或汙穢不堪者不在此限。保存期內學務處每周於網上公告遺失物資訊,請師生隨時查看遺失物櫥櫃及公告。
2、如有可辨識身分者,即通知當事人認領。
3、如有相當價值者在逾銷毀期限後無人認領,得轉交心田小站辦理義賣,但涉及資訊安全、個人衛生或非通用物品者(如鑰匙、眼鏡等)仍以銷毀處理。
(二)金錢:
1、應登記並保存於學務處6個月以上,逾期未認領應於結算金額後簽報捐款仁愛基金。
2、如學生拾獲新台幣100元以上者,得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嘉獎1次。
四、拾獲物認領程序:
(一)遺失物:
1、如可辨識身分者(如校服、學生證)得與本人對照無誤後直接歸還。
2、不可辨識身分者,應先向其確認遺失地點、時間及物品特徵等,確認無誤後令其於登記本簽認領回。
(二)金錢:遺失者應確實指出遺失時間、地點及數額,確認無誤後簽認領回。
四、遺失物品原則應由本人親自領回,例外可由導師或其他同學代為轉交。如有冒領情形,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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