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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級補考辦法公告】113學年度第二學期補考辦法公告

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下列三項必須同時符合才能領取畢業證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獎懲紀錄或出缺席紀錄請洽學務處生教組(分機316或319)。】

(二)學生經過學校提供改過銷過機會後,獎懲抵銷後,未有記滿三大過者。

(三)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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