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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本組織章程辦法係依據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訂定。

第 二 條

本家長會名稱定為「新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會址設於學校內。並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家長委員會為執行機關。

第 三 條

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長遴選委員會、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等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之間相互了解與和諧關係。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受理學生或其家長之申訴。
(八)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 四 條

家長會設各班家長會﹐由該班級家長﹐每戶一人組成。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由導師召集,以班為單位,召開首次會議,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學校並應將全校各班家長代表之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聯繫。

第 五 條

各班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與教學之聯繫。
(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推選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研商親師合作及家庭教育之有關事項。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家長會選(推)一至二人家長代表參加,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僅得被選(推)為一班級之會員代表。
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開學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由校長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該學年結束前召開,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第 七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八 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至少四十一人﹐如本校班級超過六十班﹐每增加五班得增置一名委員﹐由會員代表中選(推)產生﹐每學年改選一次,任期自選(推)出之日起至下一屆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前一日為止,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於學期中出缺時不在辦理補選。
學校如有特殊教育學生,委員總額內至少應有一人為該學生家長。如原住民學生達五十人,或達全校學生人數十分之一,委員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為原住民籍家長。會員代表中如無原住民家長代表,得由全校原住民家長中選 ( 推 ) 出一名原住民家長擔任委員。 
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四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十一人負責執行家長會經常性會議﹐由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 九 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推選出席校長遴選委員會、校務會議、教評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之家長會代表。
(三)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處理經常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五)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六)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報告經費收支事項。
(七)整理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移請學校參辦。
(八)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九)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親師合作。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 十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六人,任期自選(推)出之日起至下一屆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前 一日為止﹐均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產生,家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夫妻分別 連續擔任會長視同連任)﹐家長會長於任期中出缺時﹐所遺留原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 選派代理﹐超過三個月以上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另行補選(推)產生﹐常務委員及副會長得各設候補人員三至五人,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

各班學生家長會及家長會等各項選舉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均需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出席人數如不足規定時得改開座談會,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通知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一項決議。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以委託一人為限。

第 十二 條

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及協助學校發展,其人數應不得超過委員三分之一﹐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同意。

第 十三 條

家長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之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及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待 來賓。 
(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惟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六)服務組:負責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工作。 
前項各組組長由會長遴聘委員擔任之,組員則由組長遴聘委員或家長擔任之,任期皆為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 十四 條

家長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境清寒持有證明者免繳。家長會費收繳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副會長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應隨時提供予委員會抽查。 

第 十五 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
(四)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五)供作學生獎助、慶弔及慰問之用。
(六)其他經常委員會同意之必要開支。 

第 十六 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由本校發給當選證書。

第 十七 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各組組長、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 十八 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遴聘,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前項幹事,如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需經校長同意。

第 十九 條

學校如因舉辦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家長會之運作,主辦單位應向家長會提出相關詳細計畫、預算編列及文件,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 二十 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應歸學校所有,另本組織章程若有未定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 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九十八年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通過9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