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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家長會辦法

第 一 條 新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各班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班級之總體營造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班級應設立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各班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班級之名稱﹐會址統一設於學校家長會辦公室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祖父母;無父母及祖父母者,為監護人或實際擔負其教育責任之人。

第 三 條 家長會設會員大會﹐由該班級家長﹐每戶一人組成。

第 四 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會員互選產生﹐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 五 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並由常務委員互選一人為會長﹐常務委員並為學校家長會之當然代表。

第 六 條 會員大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導師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公推一人擔任主席。會員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之。

第 七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研討協助班級教育計畫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研討協助班級空間營造及充實設備事項。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八 條 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九 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協助班級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處理臨時緊急事項。
五、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 十 條 委員會為推廣各項工作得設下列組織:
一、財務組:掌理經費事宜。
二、活動組:掌理各項活動之辦理。
三、文教組:掌理文書作業﹐刊物出版及教育推廣事宜。
四、公關組:掌理公關連絡事宜。

第十一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須有應出席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委員或常務委員始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家長會得設置幹事一人或二人﹐由會長洽請會員兼任之﹐義務辦理日常會務。

第十四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導師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常務委員及幹事名冊報訓導處備查。

第十五條 家長會費之徵收及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班級推廣教育貢獻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