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行動載具(行動電話)管理規則】管理規則與申請表請詳閱內文,請確實遵守
新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行動電話)管理規則
109.7.13 於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 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697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 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 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26日北1001411793號函。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 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則
參考原則辦理。
二、目的: 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定本
要點。
三、定義: 依據教育部函示,本規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 置等具無線通訊
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使用時間: 行動載具可以使用時段與地點為:
(1) 上學進校門以前。
(2) 放學出校門以後。
(3) 特殊情況:如使用規定第(5-7)點。
五、管理方式:
學生持有之行動載具為家長交付並同意攜帶來校,到校後自行保管或依班級規定管理。 請勿攜帶單價較高之行動
載具,以免有碰撞損傷或遺失糾紛產生。
(一) 使用規定:
1. 有攜帶行動載具需求者,一律需事先填寫申請表。
2. 非使用時段(上學進校門後至放學以前)一律關機。
(1) 穿戴式行動載具僅能於在校期間使用分辨時間功能。不能使用記憶、拍照、攝影、 傳輸、通訊、計算
等其他功能。
(2) 其他行動載具於上學進校門後至放學以前一律關機、鬧鈴等設定也須清除。
3. 學生放學出校門以後,才可開機使用。
4. 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
5. 在校期間若有緊急或特殊原因需與家長聯絡,請使用公共電話,或經導師或學校師長同意始可開機使用,
但手機使用地點限定在學務處內、導師辦公室或有教師在場指導之場域內。
6. 教師或學生如有與教學活動相關或特殊需求需使用行動載具時,請務必事先至學務處報請核准使用。
7. 學校重大活動或戶外教育活動依校方規定地點及時間方可使用行動載具。
(二) 家長需聯繫學生方式:上課時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學生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學務處(電話 22508250)
或各導師辦公室(2250-8250轉各導師辦公室),當學務處接到家長來電時,會轉知導師或通知學生。
六、違規處置:
(一) 未遵守使用規定,依校規應予記警告乙次,並請家長到校領回。
(二) 未遵守使用規定且未申請攜帶,依校規應予記警告兩次,並請家長到校領回。
(三) 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電話或行動載具充電或其他未按規定使用者(例如: 偷拍、錄 音、上網、打電動、聽
音樂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七、其他:
(一) 如因課程需求,需使用行動載具,經任課教師同意後方可開機使用,課程結束後, 應立即關閉。
(二) 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載具者,必須妥善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八、本管理規則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