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辦法】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詳見內文與附檔
新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服務學習之相關注意事項
壹、實施內容
一、學生須把服務學習時數登錄於服務學習紀錄卡(綠卡)。
二、學生每次參加服務活動,均應取得服務主辦單位或服務對象(承辦人)之證明章記,或服務時數
證明。
三、參加校外服務學習時,須於一周前至學務處提出申請,申請前須取得家長之同意。
貳、實施範圍與可認證單位
一、學校規劃於適當時間進行校內、外服務學習活動。
二、教師申請安排並經學校核定之服務學習活動。
三、經學校核准後,由學校社團自辦、主動參加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所舉
辦之服務學習活動。
參、認證與登錄
一、本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校內教職員認證。
二、非本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服務
學習時數證明,且需自行登錄於服務學習紀錄卡。
三、紀律股長於學務處公告覆核時間後,將全班服務學習紀錄卡收齊並協助覆核,覆核結束後交予
各班導師,由導師確認無誤後將服務學習時數輸入於校務行政系統。
四、寒暑假服務學習時數登錄,依學年度上下學期起訖月份計算。
上學期:08月01日至隔年01月31日。
下學期:02月01日至當年07月31日。
肆、獎勵辦法
一、依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表現,訂定獎勵措施,並給予表揚。
二、於期末執行活動成效檢討,表揚及獎勵績優社團、學生及相關人員。
三、學生於每學年服務學習累計超過12小時,每逾8小時予以嘉獎乙次,嘉獎次數以三次為上限,
即 20 ~ 27小時嘉獎一次 ;28 ~ 35小時嘉獎二次 ;36小時以上嘉獎三次
全學年累計達36小時者另頒發獎狀乙紙,以為表揚。
伍、其他
一、九年級上學期前的5學期中至少3學期每位學生至少參加6小時之服務學習活動。
二、應屆畢(結)業生應於在校期間內累積滿18小時之服務學習時數後,始可領取畢(結)業證書。
三、轉學生於轉學前已完成服務學習,則由原學校進行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倘若未完成服務學習,
則由轉學後學校進行服務學習認證。
四、學生應自行妥善保管服務學習紀錄卡至畢(結)業,若不敷使用,可持舊卡至學務處生教組換發
新卡;若遺失須施以愛校服務1小時後再行補發。
五、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後公告實施,或至學務處生教組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