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修正
轉知修正「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第2點附表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增列本原則第二點附表敘獎項目二十四、(三)規定。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每學年
嘉獎一次;如具優良事蹟足資表率,在不超過兼任行政員
額四分之一內 不足整數以無條件進位 )),每學年記功一
次。
本次修正增列本原則第二點附表敘獎項目二十四、(三)規定。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每學年
嘉獎一次;如具優良事蹟足資表率,在不超過兼任行政員
額四分之一內 不足整數以無條件進位 )),每學年記功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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